{{ $t('FEZ002') }}管理者|
1.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標準: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本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普通高級中學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60學分,包括:
u必修學分:必修科目均須修習,且至少須12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48學分)。
v選修學分:至少須4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須修習8學分成績及格。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2.上學期重修報名繳費時間:108年7月8日~7月10日,每日上午08:00~12:00;
下學期重修報名繳費時間:108年7月15日~7月17日,每日上午08:00~12:00;
請於上述時間(逾期不受理)持重修申請表先至教務處註冊組核章,再至總務處出納組繳費後,將申請單交回教務處註冊組,始完成重修報名手續。
3.重修學生未達15人,每學分至少上課3節,15人以上每學分至少上課6節;
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重修成績以0分計算。
4.放棄參加此次所開之重修科目,日後不得要求學校再開相同之重修科目。
5.上課時間地點於報名繳費時間截止後陸續公佈在學校網頁 (重補修專區)。
6.高二名單有更正,請同學自行下載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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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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