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109年3月17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一案,請同仁依規定辦理。
二、依據臺北市政府109年3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111859號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辦理(詳附檔)
三、如未確實填報、使機關知悉或有隱匿、虛偽不實之情事, 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另請各主管或監督機關轉知所屬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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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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