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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得否透過網路買賣物品?
A:教育部102年01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03323號函,公立學校教師於網路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本部前開87年6月7日函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教師應不得為之;惟,教師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網路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尚不違反本部上開87年6月7日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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