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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兼任鄰長?
A:依教育部 民國97年03月12日 台人(一)字第0970029749號函,…鄰長應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2號解釋所稱之公職人員。』是以,依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認為,鄰長為義務性之榮譽職務,以服務左鄰右舍為其工作內容,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2號解釋所稱之公職人員。故公務人員(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適用)從事此項義務性之服務工作,法無禁止。…專任教師之兼職,本部以往均參酌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茲參酌上開規定,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得從事義務性之鄰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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