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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選舉注意事項
97年8月29日97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88年5月12日臺參字第88048662號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任務:
(一)審查教師初聘、續聘、長期聘任及教師資遺原因認定事項。
(二)訂定教師長期聘任聘期。
(三)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事項。
(四)評議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義務及聘約事項。
(五)其他依法應經審查事項。
三、教評會委員組成、選舉方式、原則及任期:
(一)設置委員19人。其中當然委員3人(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1人),教師兼行政人員5人,專任教師11人,但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自然科、藝能科、社會科各保障名額1位。
(二)委員任期1年,自當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連選得連任。候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另設置候補委員之行政委員2人,候補委員之教師委員5人。候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專任教師委員及教師兼行政委員由全體正式教師(不含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投票選出,每票至多圈選6人,得票相同以抽籤決定。
(五)教師會代表1人,由教師會自行推出;家長會代表1人,由家長會自行推出。
(六)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2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四、其他:
(一)委員為無給職。
(二)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以公假處理。
{{ $t('FEZ003')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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