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教育局110年2月25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256111號函辦理。
二、交通費溢發樣態除「現居所異動」(樣態1)依原「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規定即應辦理追繳,「捷運或公車路線異動」(樣態2)、「公車轉乘幹線公車優惠」(樣態3)及「公車段數異動」(樣態4)因涉及本府交通政策變更及相關優惠措施實施,員工從而溢領之交通費實屬不可歸責,依規定各機關學校如已辦理樣態2至4交通費追繳者,請依規定程序將已收繳金額退還繳款人。
三、總務處將依規定程序於110/3/25(劃帳方式)將已收繳金額退還繳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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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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