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ladmin
{{ $t('FEZ002') }} 家長會|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會務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會務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各校學生家長會相關法令之諮詢。
(二) 各校學生家長會會務運作之諮詢。
(三) 各校學生家長會爭議事件之諮詢與協調。
(四) 各校學生家長會會務實務運作之輔導。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指派教育局副局長及相關人員代表五人,各學層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推派成員二人,共同組成,並由教育局製發聘書。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每年1月至12月),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由教育局局長或各學層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會長補行指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教育局得遴聘會務諮詢顧問若干人,其任期與委員任期同。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局長指派副局長擔任,另置秘書及幹事若干人由教育局相關科室人員擔任。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如未指定,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另得依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會議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經本小組會議之決議,先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再提會討論。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邀請學者專家列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下設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學生家長會巡迴諮詢團隊,由各學層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推派之委員負責邀請熱心有經驗的家長組成,提供各校學生家長會運作諮詢服務。
九、各校學生家長會得主動洽請學生家長會巡迴諮詢團隊到校協助處理學生家長會事務或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十、各校學生家長會如設置或運作困難、不符合規定涉及監督準則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教育局得委請學生家長會巡迴諮詢團隊代表教育局至校輔導。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另學生家長會巡迴諮詢團隊所需經費由學生家長會聯合會經費支應。
十二、本要點經教育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t('FEZ003') }} 2015-01-01
{{ $t('FEZ014') }} 2015-04-22|
{{ $t('FEZ005') }}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