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14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00111349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辦理。
二、本案請學校依照旨揭要點規定及實施計畫辦理相關事宜,
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本項目係由教育部核配名額,依實施計畫十-(四),學
業優秀獎學金之申請,各依成績總分高低排列名額,
如分數相同者,則以低收入戶、無懲戒紀錄、獎勵紀
錄、學校推薦序依序排序。另學生為低收入戶身分
者,請學校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條件:
(1)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達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之PR70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就讀國民中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就讀國民小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甲等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請各校依上開規定初審(國小1校至多2名、國高中職1
校至多2名,完全中學1校高中部及國中部至多各2
名),排出學校推薦序,將申請資料於下列期限函報
本局,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110學年度第1學期請於110年9月30日前。
(2)110學年度第2學期請於111年3月5日前。
(二)才藝優秀獎學金:請學校填妥申請表件將相關資料於111
年3月19日前函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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