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校長室|
一、依據「臺北市傑出市民遴選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本市市民品德操守良好,且最近3年內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推薦參與遴選:
(一)發明或著作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定,對本市市政建設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本市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並具重大績效者。
(三)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國民外交具有重大績效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社會表率者。
二、符合上開資格者,請依規定備妥以下文件,由個人或機關團體提出推薦:
三、申請期限:請於 115年7月31日(星期三)前 函送本府民政局辦理(以收件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四、相關附件:
{{ $t('FEZ012') }}
{{ $t('FEZ003') }}2026-03-31
{{ $t('FEZ014') }}2026-07-31|
{{ $t('FEZ004') }}2026-03-31|
{{ $t('FEZ005')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