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訓育組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及本市 「114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辦理。
二、依據「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第陸點規定 略以,凡於112及113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 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
三、符合上開資格者,得參加本市初賽,惟不佔本市決賽代表 權額度。此類資格人員應依逕行參加全國賽之資格參加決 賽,不得以參加初賽取得決賽代表權。
四、如欲棄權者,應由校方與該校代表決賽團體之學生、家長 協議,做成決議。於114年11月24日(星期一)12時前將簽 名及核章之「臺北市114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取得本市代表 資格參加全國決賽自願放棄全國決賽參賽權聲明書」函報 教育局同意放棄本市決賽代表權,並副知仁愛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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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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