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訓育組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3月24日臺教國署高字 第1145401179號函辦理。
二、教育的核心理念是重視每位學生志趣與潛能,鼓勵自我實 現,引導適性發展。
三、本局肯定各校對於引導學生多元學習表現所付出的努力, 也期盼各校在宣達辦學表現時,不應侷限少數學生單一成 績表現,避免刻板化成功定義,應重視奮發精進的動機與 堅持努力的學習歷程。
四、另各校若因校務運作需要公告學生優異表現及安排受訪, 仍須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應尊重學生之意願及 隱私。
{{ $t('FEZ003') }}2025-04-11
{{ $t('FEZ004') }}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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