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輔組
{{ $t('FEZ002') }}學務處生輔組|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9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27705號函續辦。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於依法通報後,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此階段請由性平會承辦人員聯繫疑似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告知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積極鼓勵其向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形式進行調查。性平會於此討論過程,並請依性平法第24條、第25條及防治準則第26條、第28條規定,提供當事人心理諮商與輔導、保護措施與必要協助事項、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及避免報復情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如校園危機因應、要求校內人員對相關當事人保密以避免勾串、避免以訛傳訛形成不友善校園環境等)。
三、另請學校將上開法令規定列為113學年度第2學期重要宣導事項,務必宣達校內各級主管及教師,以避免因校內人員誤解法令,致違法或以不當之程序處理校園性別事件,造成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或形成不友善之學習環境,損害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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