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訓育組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3年11月20日北市社工字第1130152395號 函、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12日衛部救字第1131363526C號 函辦理。
二、志願服務法第12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 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 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配合115年 (公部門提前自114年起)志工資料及管理全面線上化目 標,爰衛生福利部修正旨揭辦法。
三、為配合市府政策,請有運用志工之機關學校配合辦理: (一)請於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優先建置有服務事實之現有 志工基本資料。(二)114年1月1日起,志工服務時數應於本市平臺上登錄。 (三)志工於114年以前之服務時數,請協助於114年12月31日 前透過本市平臺製發志工過去於貴單位服務之服務時數 (截至113年12月31日止)績效證明書,用印掃描後連同 紙本時數條檔案一同上傳本市平臺。
四、有關志工管理線上化(包含紀錄冊申請、服務時數登錄、 榮譽卡申請等)、製發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處理志工過 去服務時數等系統操作說明,已公告於志工督導或管理者 使用之後臺首頁(https://newcv101.gov.taipei/Backend /)。如有系統使用相關問題,請逕洽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 心,電話:(02)2302-3993。
五、為因應114年起將配合衛福部政策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 全面線上化,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於113年10月25日北市師 教字第1136002840號函(諒達)分別於113年12月17、18日 依學層辦理「臺北市113年度志願服務承辦及督導知能研習 班」,研習課程有排入「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操 作」,請視業務所需派員參加研習。
六、檢送「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修 正總說明、志工管理線上化之系統操作說明相關表件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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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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