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訓育組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及第17條及民法第18條規定辦 理。
二、學生肖象之照片受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學校應妥 適保管,以教學使用目的倘需公開發表、修改、編輯、重 製及非營利使用活動照片及班級、姓名等訊息,應事先取 得學生(未成年需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授權,為避免產 生個資法相關疑慮。
三、本局訂定「學生作品及活動照片使用授權同意書」範本, 供學校參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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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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