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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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請假電話:29368847轉分機230~233(擇一)
請於上午7:30~8:00撥打(臨時請假除外)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8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922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學校身心調適假自113學年度開始實施,「身心調適假」假別名稱,增修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並回溯自113年8月1日施行。
三、教育部為協助學生重視心理健康及覺察自己情緒,於短期心理不適時,能有效平衡身心狀況,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俾利配合上開法規修正預為因應處;亦請各校參照旨揭注意事項連動修正校內相關規定。
四、本校「學生請假及銷假規則」已完成修訂,並於11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審核通過,於113學年度開始實施。(詳細規則如附件)。
五、身心調適假小卡及Q&A請同學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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