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訓育組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6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802715A號函辦 理。
二、為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督導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確實輔導學生參加學校及業者於國內主辦營 隊活動,以保障學生權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訂定 旨揭注意事項。
三、本次修正摘述如下: (一)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部分: 1、第3點增訂學校辦理課外活動應遵守「資訊揭露公開原 則」及「適性發展原則」。 2、第5點增訂學校辦理課外活動應將保險規劃及採購契約 納入計畫中,並於課外活動前查證投保文件規定。(二)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部分: 1、第2點增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公告」之定義。 2、第7點增訂學校應提醒學生參與之營隊活動應符合兒童 權利公約所定各項權利,並應定期宣導學生認識戶外 休閒活動風險及相關安全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3、第8點增訂學生於參與營隊活動前應檢視契約中保險相 關資料規定。 4、第9點修正業者違約責任違約金,並增訂營隊活動開始 前如活動所在地有事實足認危害學生生命、身體、健 康、財產安全者,雙方可解除契約之規定。 5、第10點修正消費者違約責任違約金規定。 6、第12點增訂學生得要求營隊主辦單位說明安全防護與 緊急救護規劃及措施規定。
四、本注意事項第3點所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公告」彙整,業公告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學生事務資訊網(網站連結: https://friendlycampus.k12ea. gov.tw /StudentAffairs),請視需求逕下載運用。
五、檢附本注意事項修正規定1份,請貴校確實依據本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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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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