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訓育組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市府113年4月17日府授社婦幼字第1133071465號函辦 理。
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辦理性騷擾防治事項。但涉及各直 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直轄市、 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第7條規定,學校 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 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 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
(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 關證據。
(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第8條規定,學校應定期舉辦或 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三、市府因接獲多起學子於拍攝畢業照時疑似有性騷擾事件發
{{ $t('FEZ003')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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