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輔組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規定:「1、學生權益之救濟,依 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2、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 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 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 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 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 3、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學校收受申訴 書或各該主管機關收受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7、原懲 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 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換言之,倘若學生認其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得依前開規定與申訴流程圖(如附件1),檢附學生申訴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依限向學校提出申訴;倘對申訴結果不符得申請再申訴,檢附學生再申訴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依限以書面寄達本局提出再申訴。如須諮詢者,請參本局各負責行政區學校之服務電話及教育部國教署諮詢窗口聯繫資訊(如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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