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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主旨:為貴校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未經許可遠端桌面軟體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2年11月2日北市教政字第1123093373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局109年12月30日北市教資字第1093118386號函及市府頒布「臺北市政府資通訊業務委外作業指引」規定,公務用資通訊產品(包含電腦、平板、筆電及智慧大螢幕)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且上述指引亦規定遠端連線至校內網路設備需採VPN方式進行,故請貴校務依前揭指引辦理,並加強宣導同仁及委外服務廠商不得使用未經許可遠端桌面軟體進行遠端連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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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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