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註冊組
{{ $t('FEZ002') }}教務處|
1.此管道本校可報名推薦人數:2位。
2.欲報名者,務必於10/29(五)12:00前備妥簡章內所需報名資料(不含師長推薦函)送交註冊組,註冊組將召開審核會議決定報名送件人選。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或官方網站(http://exam.aca.ntu.edu.tw/HopeApply/Index.aspx)。
3. 報名資格(摘錄自簡章):報考者應同時具備下列第(一)至(三)項條件。
(一) 目前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為「高中學校」,含普通 型、技術型、綜合型或單科型學校)就讀高中三年級之應屆畢業生。
(二) 符合以下任一申請資格,且可檢具弱勢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之各項證明正本者。 (符合二項(含)以上者可重複勾選,但須個別備齊資料。本項攸關資格之證明如係 由高中學校於證明之影本加蓋戳章者,本校不予受理)
1.至少最近連續 3 年(108 年至 110 年)均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1)「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具有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或 其授權之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者。
(2)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須含考生全戶成員之姓名、稱謂、 身分證字號及生日,且 110 年在報名截止當日仍有效。證明文件中如未具考生 以外之其他成員之姓名、稱謂、身分證字號及生日之資料者,應另附戶籍謄本 等可資證明之文件正本。
(3)清寒證明、家庭中僅單一成員獲核可領取生活扶助金者,非屬本校認可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之範圍,不符合本項報名資格規定。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1)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標準(本條例請參閱附錄 2), 至本項招生報名時已取得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 公所核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之證明文件者(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 女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2)須繳交全戶成員(全戶係包含同一戶籍內之三代:含祖父母、父母親、兄、弟、 姊、妹及自己)之戶籍謄本及列屬於特殊境遇之相關證明文件。
(3)須繳交最近一年度(109 年)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係指 「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請至國稅局或各 縣市稅捐稽徵所(稽徵處)開立。
a.申請地點:各縣市稅捐稽徵稽徵所(稽徵處),詳細地點請至國稅局網站或以 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查詢相關申請作業,申辦前仍請自行再確認 本項申請之確切地點及應備齊之物品,避免徒勞往返。
b.申請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時,需攜帶:
(a)申請人(家長)之身分證正本及影印本(二項均要)、印章。
(b)全戶成員之身分證正本,如成員中有未成年者需攜帶戶口名簿正本及影 本,以及全戶成員之印章。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申請人委任書或 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3.新住民子女
(1) 新住民子女係指「子女出生時,其父或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另一方為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考生需為新住民子女且延續至高 中現階段,外配之父(母)親仍與學生共同居住且是其主要扶養人。
(2)符合本項資格者,應附全戶人口之戶籍謄本(應具完整內容,故請特別告知戶 政單位申請表件為「詳細版本」)。
(3)須繳交最近一年度(109 年)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含「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申請方式及規定要項同前項 2.「特殊境遇」 第(3)點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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