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一、依據市府政風處107年1月17日北市政一字第10730057400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月15日廉政字第10707000360號書函辦理。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法務部廉政署鑑於近年來部分機關辦理採購開標作業,仍發生數起開標主持人過失公布底價案件,故研擬推動「開標主持人宣布決標後,勿直接宣布底價,俟決標紀錄完成後,再行宣布底價」措施。有關本措施之建議作業流程如下:
(一)「決標」情形:
1、開標主持人宣布各投標廠商價格後,接續開啟底價標封,先行檢視是否達決標條件,如達決標條件,僅「宣布決標予○○廠商」,但不宣布底價。
2、開標主持人宣布決標予○○廠商後,將開標資料(含底價)交由承辦採購單位及監辦單位(主《會》計及政風單位)檢視確認廠商報價是否達決標條件:
(1)「達」決標條件:承辦採購單位於「決標紀錄製作完成後」(依開標情形登載審、開標結果),再由開標主持人依決標紀錄內容宣布底價。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主持人等亦得不立即宣布底價,後續則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84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公告事宜。
(2)「未達」決標條件:由承辦採購單位提醒開標主持人「未達」決標條件,不得宣布底價,由開標主持人另為適當處置。
(二)「保留決標」情形:開標主持人宣布各投標廠商價格後,接續開啟底價標封,檢視如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並認應予保留決標情形,因屬未決標階段,不得宣布底價,並將開標資料交由承辦採購單位製作開標紀錄後,由主持人依紀錄內容宣布「保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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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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