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特教知能研習方案」,學校人員應研習時數說明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校長、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類研習至少3小時,能支持並協助推展教學輔導工作。
(二)普通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類研習至少6小時,(每學期至少3小時),增進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效能。
二、為持續提升學校人員特殊教育相關知能,並提供彈性便利之進修研習管道,鼓勵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參與教育部「特殊教育數位課程平臺」線上研習課程,完成線上研習並取得時數認證者,教育局同意計入當年度特教應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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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4-24
{{ $t('FEZ014') }}20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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