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 鈞局109年2月7日北市教體字第1093013563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12184號函辦理。
二、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為了學生健康,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含)以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以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
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109年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受雇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請貴校(園)向校內教職員工生宣達。
四、檢附教育部函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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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2-10
{{ $t('FEZ014')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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