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輔組
{{ $t('FEZ002') }}學務處生輔組|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4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49068N號函及本局112年3月6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174272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學校 性别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 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2次為限,每次不得 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又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37條第1項 規定,學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下稱校 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 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 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
三、請定期至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回覆填報系(https://csrcsahb.moe.edu.tw)確認事件審查進度 (是否完成結案)。
四、次查性平法第21、24條及防治準則第2條等規定,上開校園 性別事件應交由學校性平會調查處理,及告知當事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鼓勵儘早申 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倘案內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學校告知權益或說明法定 流程時,即已口頭表示無意願提出申請調查,則請學校之 處理人員協助做成紀錄,交學校性平會討論。事件如涉及 公益則請學校性平會以檢舉案啟動調查程序,或由性平會 討論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或加強校園宣導, 以提升校園性別平等意識。
{{ $t('FEZ003') }}2023-04-19
{{ $t('FEZ004')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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