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輔組
{{ $t('FEZ002') }}學務處生輔組|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及臺北市政府第9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性平法第15條規定略以,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次依防治準則第2條規定略以,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四、為落實性別意識培力,培養教職員工具有性別敏感度,於進行教學、執行業務或推動校園行政事務時,能具性別觀點,追求性別平等,請貴校統整校內外資源,設計規劃各種研習課程,如網路學習、專題講演、團體討論、案例研討工作坊、交流會、集會、社團等,以促使教師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相關法律及專業知能。
五、另自今(112)年起,本市各級學校教職員工比照本市公務人員學習時數,每年至少參與性平教育研習時數4小時(性別主流化議題3小時及多元性別議題1小時),以培養其具備性別敏感度,請貴校務必配合研習性質薦派人員參與本局辦理各項性平相關研習。
{{ $t('FEZ003') }}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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