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訊息公告|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9條及20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1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5316號函,以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0月22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106879號函辦理。
二、本校教師同仁應將「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書研究中心審定本教科用書性別平等教育檢核指標」概念,納入教育活動工作,以強化教師性別平等意識,避免性別刻板印象、性別偏差失衡、性別經驗隱藏、性別用語偏頗及性別資訊零碎,俾教材及評量測驗試題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三、另本校教師同仁如採購廠商提供之測驗試題,與廠商簽訂契約時,應將前項檢視指標概念納入規範。
四、檢附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發之「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書研究中心審定本教科用書性別平等教育檢核指標」1份(如附件)供參考運用,請本校教師同仁確依規定配合辦理。
檔 號:
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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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10-22
{{ $t('FEZ004')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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