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提昇緊急醫療救護品質,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二、民國102年5月23日衛署醫字第1020202615號函公告訂定「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ExternalDefibrillator,AED)之公共場所」二之(四)點:學校、大型集會場所或特殊機構:高中以上之學校…。
三、為配合推廣民眾學習CPR+AED訓練課程,臺北榮民總醫院開放基本救命術訓練班(B)_民眾版,每梯次5個名額供院外學員免費報名參加(招生簡章及報名表如附件),如學員欲申請BLS證書,即須繳交證書費新臺幣150元/人。